雙向溝通

Q

您好, 您好,我有兩個問題如下: 一、如果我現在已收到一份要早期(約民國60年)要解密之公文,但該早期公文文面上沒有看得到密等及解密條件,有可能是當初密等及解密條件是在公文封面,後期檔管人員在整理早期檔案時,不知該公文為密件,以致在本機關公文系統是以非密件歸檔,請問現在對方來函通知解密,是否仍應於原密件公文後檢附「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 二、機關收到通知解密之公文是否應由業務承辦單位來簽辦並辦理解密,還是由檔管人員來簽辦欲解密之公文比較適當 謝謝…
編號:MB1090612001 發表時間:109-06-12 10:03:00

A

藍小姐: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茲復如下: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2點第1款規定,機密文書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辦人員辦理。所詢機密文書之解密事宜應依上開規定,由該管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辦理;屬收受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通知解密者,應依同手冊第73點第4款規定檢討解密,有關機密文書解密程序如需進一步說明,請逕洽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敬上 回覆時間:110-01-14 10:44:23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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