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民眾向機關提出陳情,業經機關依照陳情案件處理方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將民眾陳情書及相關簽陳資料完成歸檔程序,由機關保管在案。嗣後民眾要求機關返還上開業經歸檔之陳情書及附件等檔案原件,機關得否逕行返還?
編號:MB1090604001 發表時間:109-06-04 16:40:25

A

陸小姐您好,
所詢民眾要求機關返還業經歸檔之陳情書及附件原件一節,茲復如下:
一、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同要點第9點第2項第10款規定,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應退回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處理。準此,歸檔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時,應依規定敘明理由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得以影本等複製品方式辦理歸檔。
二、所詢陳情案件辦畢歸檔後,陳情人可否請求返還陳情書及附件原件一節,請依前開規定由承辦人員敘明原委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將原件發還陳情人並以複製品替代原已歸檔之正本。另,該簽辦文件應與前案併案管理,以利後續查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10-01-14 10:46:08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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