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機關受理來自行政院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之消費爭議調解案件,因本機關公文系統未與前開行政院系統介接,本機關之處理方式是自該系統下載列印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資料表後,貼上收文條碼,再掃描轉以線上簽核簽辦。 想請問這類案件來源係來自主管機關建置之系統之案件(不會由行政院消保會發文來),是否可視其為機關來文,可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得不歸檔?
編號:MB1090527001 發表時間:109-05-27 14:59:12

A

許君您好,
所詢來文經轉製電子型式完成線上簽核者之紙本歸檔一節,茲復如下:
一、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考量檔案原件具唯一性及行政稽憑價值,各機關之文書單位或業務承辦單位於收到來文或簽辦過程中,應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意旨,採線上簽核或紙本簽核方式擇一為之。
二、復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機關間之紙本行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其紙本如屬機關間行文且未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等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各機關得就實務管理作業需要,本於權責自行訂定管理規定,並應加強注意其安全與保管事宜,避免散落及遺失等情事發生;惟如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之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辦畢後應併同歸檔。
三、所詢受理行政院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之消費爭議調解案件,得視為機關來文,於系統列印相關資料表並經轉製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後,其紙本是否併同歸檔,請依前項說明辦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10-01-14 10:49:35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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