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有關檔案移交需檢附檔案交接紀錄及檔案目錄等相關資料,但是檔案交接紀錄中 有一個「移交日期」,另外系統轉出電子檔也需要一個「移交日期」,想請問針對「移交日期」 是否有定義是哪一個日期,是實體檔案實際運到至他機關的日期,還是簽辦移交公文時的 創簽日期,謝謝再麻煩協助。
編號:MB1090525001 發表時間:109-05-25 15:45:54

A

雙向溝通答覆內容:
陳君,您好!
所詢有關檔案移交日期疑義,敬復如下:
一、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8章規定,檔案移交機關應於辦 理檔案裝箱後,備函派員將檔案、檔案目錄、交接紀錄(1式 2份)、分類表、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及其他檔案管理作業規 定送達接管機關,由接管機關相關人員於檔案移交交接紀錄 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後併同檔案移交目錄函送移交 機關,由雙方各執乙份存查,永久保存。
二、有關檔案移交日期之認定,究為移交檔案及相關文件送達接 管機關、實際移交或完成移交之日期等,檔案法相關法令並未明文,允由交接機關雙方約定之。
三、以上說明,請卓參。如您仍有其他疑義,請洽本案承辦人黃小姐:02-8995-3604。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敬上
回覆時間:110-01-14 10:49:15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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