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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據貴局提供之「政治檔案條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電子檔, 第3條第1項關於政治檔案之定義,逐條說明載明「依促轉條 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政治檔案包括動員戡亂體制、 戒嚴體制下涉及之政治事件、財產變動或司法平復等各類檔案 及紀錄文件」。依上述,如僅為轉頒或函頒法律之檔案(如:函 轉「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是否即不屬政治檔案? 另有關永久檔案鑑定,如鑑定結果均屬機關永久保存,即無移 轉目錄可報核,鑑定報告是否仍須單獨陳報檔管局?
編號:MB1090522003 發表時間:109-05-22 16:57:41

A

黃君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茲復如下:
一、依政治檔案條例規定,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如清查管有政治檔案,應編製目錄並由上級機關進行初審彙整後,函送本局審定。本局於108年7月31日以檔企字第1080004588號函檢附「政治檔案條例施行後各機關(構)應即辦理事項」提供各機關參酌。另,本局審定政治檔案係以檢視檔案目錄或檔案內容等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
二、依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4條及本局106年11月22日檔徵字第1060009212號函規定,機關應就管有之永久保存檔案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併同檔案鑑定報告及鑑定結果清單,依規定程序函送本局審核。
三、如經鑑定屬由機關永久保存檔案者,得先免編製移轉目錄,請俟本局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四、以上說明,請卓參。如您仍有其它疑義,請洽本案承辦人王先生:02-8995-3671。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敬上
回覆時間:110-01-14 10:48:02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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