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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實務上有關公文附件如何歸檔點收疑義,茲提問如下: 一、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種以⼀份為限」,並依會計法第109條:「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所以公文附件若屬於會計簿籍(傳票)而暫由主計室抽存保管,於年度結束再移交至檔案庫房,因附件每一種以一份為限,是否於公文歸檔時,無須要求附件先影印一份歸檔? 二、承上題,因會計簿籍保存年限為10年,若公文保存年限超過10年,是否仍應將上述附件影印歸檔? 三、若為上級機關辦理研習結束後,來函請本校代為轉發結業證書,因結業學員人數多達四、五十人,而證書型式固定,僅學員資料不同,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種以⼀份為限」,則上述結業證書是否可以一份影印歸檔?或是否得以清冊替代證書影印歸檔? 四、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7.5.1.1:「附件抽存續辦者,承辦人員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編)號,簽奉權責長官核准俟辦畢後,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請問附件辦畢後,是歸回原來的公文文號嗎? 五、承上題,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附件抽存續辦者,歸檔清單應記載其名稱及應辦畢日期。若承辦人未能於應辦畢日期內辦畢,是否得以展期?又是否有相關規定呢?
編號:MB1090507002 發表時間:109-05-07 11:15:25

A

嚴君您好, 所詢附件歸檔點收疑義,茲復如下:
一、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規定,檔案管理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旨在規範各機關應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並集中管理檔案,避免其散佚,影響業務稽憑及檔案開放應用。是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於辦畢後應辦理歸檔,且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妥適規劃各項檔案管理作業程序,至檔案存放處所,可依機關實際空間及實務需要配置。
二、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9點第2項第10款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種以一份為限;如未能以原件歸檔者,應敘明具體理由,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三、另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7.5.1.1第3目規定,歸檔案件有附件屬抽存續辦者,承辦人員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編)號,簽奉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得暫不歸檔;俟辦畢後,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歸檔,並歸入原案;本文歸檔時,應於歸檔清單上載明附件名稱及其應辦畢日期;如抽存續辦之附件,於屆滿辦畢日期仍未歸檔時,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經稽催仍未辦理者,應簽請權責長官處理。
四、有關附件屬會計簿籍暫由主計室抽存保管,於年度結束即移交檔案管理單位集中管理,是無須先以影本歸檔,且其保存年限自應與其本文一致。至代轉發學員之結業證書業轉發學員,機關如無需以影本存卷之必要者,自得免予附卷歸檔,承辦人員應於簽文中敘明附件轉發事宜,俾憑辦理歸檔點收作業。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9-05-18 09:44:1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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