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請問簽稿併陳案件的歸檔順序? 簽稿併陳的案件,陳核時為簽在上, 稿在下, 但歸檔時,是否應該要求承辦人員 將簽調整位置,把簽放置於函稿的 後面,並從函稿開始編頁碼? 如此才符合機關點收要點的規定, 晚者在上,早者在下?
編號:MB1090506001 發表時間:109-05-06 15:34:31

A

吳君您好, 所詢簽稿併陳案件於歸檔時,簽稿置放順序問題,茲復如下:按公文之陳核,以簽、稿(晚者)在上及來文(早者)在下之順序置放,以利核閱,爰為承續文書處理階段之文件排序方式,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3點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7.5.1.2規定,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將同一案件按文件產生時間之先後順序整理排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編寫頁碼。所詢簽稿併陳案件之歸檔,請依前開規定,維持文書處理階段簽稿之置放順序。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9-05-11 11:47:28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9-05-11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