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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限期公文時效計算係: 「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6日者,扣除假日已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超過6日者,則最高以6日計算」,那麼,如果逾期無法辦結,依規定聯繫來文機關 獲得同意變更限辦期限,那麼辦理時效之計算,是依規定期限內辦結之計算方式還 是以逾期(實際辦理日數)之計算方式為準?麻煩您,謝謝。
編號:MB1090325001 發表時間:109-03-25 09: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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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君您好: 所詢限期公文時效計算問題,茲復如下: 一、按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47、第54及第63點規定略以,各類公文未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即屬逾期案件;至收到限期公文如認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需要者,須獲來文機關同意始得變更,有關逾來文所定期限辦結者,則依實際處理日數計算時效。 二、所提限期公文已逾來文所訂處理時限無法辦結,應即視為逾限未辦結案件,其後續時效計列則以實際辦理日數為據,始符合上開規定。另,為免類似情形發生,各機關收到限期公文時,承辦人員經審視確無法依限辦竣者,應於來文所定期限屆滿前,依規定取得來文機關同意展延期限,亦可利用公文管理資訊系統稽催機制,達到提示或預警作用。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9-04-21 11:29:29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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