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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限期公文時效計算係: 「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6日者,扣除假日已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超過6日者,則最高以6日計算」,那麼,如果逾期無法辦結,依規定聯繫來文機關 獲得同意變更限辦期限,那麼辦理時效之計算,是依規定期限內辦結之計算方式還 是以逾期(實際辦理日數)之計算方式為準?麻煩您,謝謝。 編號:MB1090325001 發表時間:109-03-25 09: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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