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我想請問本機關早期是A機關之分段,93年9月後才正式成為單獨機關,那請問一下93年9月之前本機關的公文還需要回溯建檔並匯送以及公文永久檔案鑑定嗎?若之前公文已屆保存年限那該如何處理
編號:MB1090312001 發表時間:109-03-12 14:17:23

A

李君您好, 所詢問題茲復如下:
一、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錄。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各機關於本法施行前(91年1月1日)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溯編目建檔。
二、另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第3點規定,檔案著錄包括案件及案卷二層級,但檔案回溯編目得以案卷層級著錄。是機關辦理檔案編目建檔前,應先清查實體檔案之數量、年度,完成檔案整理後,再依檔案分類編案規範、機關檔案編目規範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第8、9章之規定整理檔案及編目建檔;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得僅以案卷層級著錄,至本法施行後之檔案,應以案件及案卷二層級著錄。
三、復依本法第8條第2項、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各機關應依規定辦理目錄彙送。另依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2條、作業手冊15.5.1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自文件產生之日起屆滿二十五年者,應辦理檔案鑑定。是機關成立前已管有之檔案,包含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請依前述規定辦理檔案回溯編目建檔、目錄彙送及永久保存檔案屆移轉期程檔案鑑定事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9-03-17 13:51:46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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