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相關疑問及建議說明如下:
一、「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機關間之紙本行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其紙本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 99年修正說明指出「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之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經改為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本原件仍有歸檔管理之必要,不在得不歸檔之範圍。
二、依前開規定,紙本行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僅有機關間行文且不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紙本來文得不歸檔,餘均須歸檔。
三、惟在全國各機關配合國家推動電子化政府及無紙化作業,多數機關均有將紙本行文掃描後轉線上簽核辦理,以提升線上簽核比例之情形,相信貴局亦同,但由99年修正條文及說明中,看不出為何「非機關來文」被「一概排除」的理由?
四、公文經掃描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代表陳核過程中,承辦人至各級主管,均相信該來文掃描檔為真實、完整的,因此可以據以作成行政決定,但歸檔時,卻因作風保守,將得不歸檔範圍鎖定於「機關來文」,似否定該簽核過程的真實可信。
五、貴局主要來文對象是行政機關,或許本條文可以賦予貴局很高的自由度,但更多數的機關,主要的來文對象是民眾、是廠商,是較難與政府機關進行「電子交換」的「非機關來文」,且也並非所有「非機關來文」都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許多是謾罵的、重複的陳情信,但目前的條文,似無掌握實務需求,無法達到當年修法時,「考量同一案件重複歸檔,徒增機關典藏空間負荷及後續檔案管理成本」的修法目的,所謂的線上簽核推動,流於無謂的數值比賽,因紙本仍在,典藏空間仍在,甚至辦理線上簽核檔案銷毀作業時,還必須精心挑出那份紙本原件,使流程更為複雜。目前檔案應用以複製品提供應用為原則,該紙本來文既無簽辦,亦非附件,無法提供應用,卻徒留少則一年,多則數十年的保存年限,幾無實益。
六、另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定期保存之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具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者,得調整其檔案原件之保存年限。該規定係針對原生性紙本簽核檔案,掃描為電子檔後進行放寬措施。其是否含括原生性線上簽核檔案其「紙本原件」之處置呢?
七、建議貴局能因應線上簽核的推動、科技生活形式轉變、機關庫房空間壓力負擔,酌予修正現行規定,使檔案管理作業真正達到現代化的目標。
編號:MB1090217002
發表時間:109-02-17 15: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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