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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本室76-81年檔案含定期跟永久,在準備銷燬及移轉時,想請問在回溯檔案繕打是用案卷還是案件繕打? 可以用案卷著錄繕打來移轉及銷燬嗎
編號:MB1070330001 發表時間:107-03-30 11:04:24

A

許小姐您好,所提問題,敬復如下: 一、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於檔案法施行前(91年1月1日)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溯編目建檔;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第3點規定,檔案著錄包括案件及案卷二層級,但檔案回溯編目得以案卷層級著錄。是所詢檔案未編目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回溯編目建檔,並於建檔完成後辦理目錄彙送作業。 二、又,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8條第3、4項之規定意旨,機關檔案銷毀目錄以案卷層級編製為原則;如非以案卷層級著錄,而已依案件層級完成編目建檔者,則得以案件層級編製檔案銷毀目錄,層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審核。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7-04-02 10:46:29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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