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想詢問有關案件著錄發文字號問題,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9.4.1.2第5目規定,發文字號包括本機關之發文或創簽之編號,如案件僅為創簽未發文,發文字號仍需填寫創簽之編號。惟該案件實際上並未發文,將創簽之文號填於"發文字號"欄位是否會造成他人查詢時而誤以為係發文案件呢?本機關目前作法為來文、收文及發文字號依規定著錄,創存之編號則著錄於〝案件文號〞欄位,請問是否可行? 謝謝
編號:MB1070306001 發表時間:107-03-06 09:23:35

A

陳君您好,所提問題,敬復如下:   
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9.4.1.2第5目規定,發文或來文字號係指文件在製發過程中,由發(來)文機關、團體或個人所編之字號,發文字號包括本機關之發文或創簽之編號,無發文者,得僅著錄文號。是所詢創簽案件之編號著錄問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7-03-12 09:01:32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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