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溝通
Q
請問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涉及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解釋者,應列永久保存。其中所謂法規解釋,所指為何?是指法規函釋示?機關或民眾對法規內容規定意義不了解或不知如何運用等等的,而來函詢問,本機關對疑義的答覆也算歸解釋嗎? 編號:MB1070111001 發表時間:107-01-11 16: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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