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請問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涉及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解釋者,應列永久保存。其中所謂法規解釋,所指為何?是指法規函釋示?機關或民眾對法規內容規定意義不了解或不知如何運用等等的,而來函詢問,本機關對疑義的答覆也算歸解釋嗎?
編號:MB1070111001 發表時間:107-01-11 16:58:06

A

黃小姐,您好!對於您的提問,茲復如下:
一、經查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169號判例:「查法律之解釋,旨在闡明法條之真意,使條文規定得為適當之應用,並無創設或變更法律之效力,故其解釋不得逾越立法本旨之範圍」。又,由行政機關所作成之法規解釋,其目的係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能具體明確適用,內容如具備抽象性通案規定要素者,屬行政規則,大法官釋字第505號解釋稱其為解釋性行政規則,即通稱之「函釋」或「解釋令」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者,為行政規則。
二、所詢法規解釋之定義請參考前開說明,另,有關他機關或民眾諮詢之回復,究屬本機關重要法規之通案性補充說明或業務執行之釋疑,請就其檔案性質賦予妥適之保存年限。
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7-01-18 14:41:34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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