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於辦畢5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但又依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作業要點-壹、總則-二十、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訴願案件等,須以「案」為單元管制及統計。以「案」管制之公文,其首件公文收文號於全案辦結時始能銷號,處理中有發文需要者,按一般公文創號處理,並於全案辦結時一併歸檔。
請問實務上是否應將以「案」管制之公文(包含此「案」過程中之所有公文),於全案辦結後,再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全案一併歸檔。
編號:MB1061124001
發表時間:106-11-24 1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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