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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您好: 請問公文在歸檔前所影印之影本,是否為檔案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檔案? 感謝您的回復。
編號:MB1061116002 發表時間:106-11-16 18:15:46

A

楊君您好,所詢問題茲復如下:一、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前開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另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二、所詢歸檔前所影印之影本若屬簽辦公文之附件,應依上開規定於辦畢後歸檔,如係參考文件,涉及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必要者,應與最終核定文件併同歸檔,以供日後查考稽憑之用。 以上說明,請卓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6-11-20 14:28:37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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