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溝通

Q

您好: 因96年之後檔案以案卷層級目錄彙送, 那請問96年之後檔案銷毀是否得以案件層級編製銷毀目錄送貴局呢? 因以前檔管人員案卷層級並未明確包含整卷案情,怕遺漏重要檔案,是否得以案件編製目錄審查較為清楚,謝謝。
編號:MB1061113001 發表時間:106-11-13 15:16:30

A

林君:你好
對於您的提問,茲復如下:
  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稱銷毀辦法)第8條第3、4項之規定意旨,機關檔案銷毀目錄以案卷層級編製為原則;如非以案卷層級著錄,而已依案件層級完成編目建檔者,則得以案件層級編製檔案銷毀目錄,層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審核。另,案卷層級之案情摘要應綜整案情大要,並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9.4.1.3規定之案情摘要著錄原則辦理,不應有遺漏重要案情之情事,如未綜整案情者,應即修正,非以案件層級目錄代之。
  又,本局96年6月14日檔應字第0960012764號函略以,自96年7月1日起,各機關除送交修正目錄外,應以案卷層級辦理目錄彙送。因此,機關於96年7月以後採案卷層級辦理目錄彙送者,後續如以案件層級編製檔案銷毀目錄並經本局同意銷毀之檔案,亦須以案卷層級辦理銷毀檔案目錄彙送,始能查對更新機關前已彙整公布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NEAR)之檔案目錄。 所詢問題,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敬上

回覆時間:106-11-17 09:24:02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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