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瑰寶-筵席稅

筵席稅

中華民國當真”萬萬稅”?國民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等等,但可知在光復初期,連辦桌都要課稅?

◎資料蒐集:應用服務組

筵席稅係對在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所徵收的一種消費行為稅。早在民國31年,國民政府召開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後,即將筵席稅及娛樂稅合併立法為「筵席及娛樂稅法」,希望運用稅收手段抑制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並倡導勤儉節約的民族美德,以改變消費結構,引導社會的合理消費。
「筵席及娛樂稅法」訂有徵稅通則11條,其中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包含在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的部份比例,包括菜餚、酒、飯、麵食、糕點、飲料、水果、香煙等的金額。
財政部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有鑒於之前所訂之筵席稅修正免稅標準「一人一次飲食不滿二十元者免稅,但每一飲食店及咖啡店每月營業總額如超過三千元者,亦應照章課稅」施行後,商人取巧避稅,未盡妥善,故於民國35年5月23日公告將前項但書取消,相關檔案如後附。
民國 69 年 6 月 29 日廢止「筵席及娛樂稅法」,將其中筵席稅稅目取消,併入營業稅徵收,保留原娛樂稅之條文,改名為「娛樂稅法」。

 

筵席稅公函1

筵席稅公函2

 

檔案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檔案內容:關於筵席稅之範圍等
檔號:0035-222.9-7

參考資料:
1. “臺北縣政府電子法規資料庫相關實務見解”(民97年7月29日)。
2. “中國大百科全書”(民97年7月29日)。
3. “高雄市娛樂稅稅收分析”(民9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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