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瑰寶-國籍疑義

國籍疑義

近日立委的雙重國籍疑雲案引發喧然大波,究竟我國對公職人員之國籍有何相關規範?國籍如何確定? 您知道臺灣受日本帝國統治及回歸中華民國的這段期間,國籍問題如何處理嗎?

◎資料蒐集:應用服務組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也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從18世紀末及19世紀初開始,各國即將國籍做為立法的重要內容。我國國籍法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以來,歷經5次修正,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與回復本國國籍3年內不得任公職之事項,則以第18條及第10條加以規範。

國籍之取得通常有2種方式:

1.根據出生取得國籍,此種方式又分為依血統和出生地2種原則。依血統原則,不論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為本國人,其子女就獲得父母一方或兩方的國籍,又稱為屬人主義;若依出生地原則,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國籍,又稱為屬地主義。而多數國家係採血統和出生地相結合的原則。

2.通過加入取得國籍,此種方式是根據個人意願或某種事實,並具備相關條件,例如婚姻、收養或自願申請等,才可取得他國國籍。例如一國男子和另外一國女子結婚,如果女子願意申請,則獲得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如女子所屬國的法律規定,不允許雙重國籍,則女子必須放棄本國國籍才可申請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又如一國國民收養無國籍或他國兒童,被收養者的國籍會發生改變,或者繼續保持收養者的原國籍等。另有自願申請的方式,又稱歸化,是指一國國民自願申請另一國國籍。

另針對近日立委雙重國籍疑雲,不禁引發我們想了解雙重國籍之大意。雙重國籍係指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國國籍或以上,如僑民或父母國籍不同的子女,因出生地之國籍取得規定不同,而使出生的兒童擁有雙重國籍。另有因婚姻關係,如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本國男子與外國女子結婚,外國女子自動獲得本國國籍,而女子所屬國的法律如又規定與外國人結婚,並不喪失本國國籍,則該女子即有雙重國籍。此外,有些國家的國籍法並不規定歸化取得國籍時需放棄或喪失原有其他國家國籍,故此等人士亦具有雙重國籍。

回顧光復時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就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後,凡外地來台取得日籍、因婚姻、收養、招贅、認知等關係而改國籍或變為雙重國籍者,若欲回復喪失的中華民國國籍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情形特殊者,對當時之國籍法第9條及第18條該如何變通運用的疑義,請示當時的內政部(詳下面檔案影像)。

對照當時與現今之國籍法第9條,仍維持相同的規定,尤其第9條但書中對外國人依第3條至第7條欲申請歸化,卻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事項時,而能變通以經過外交機關查證之證明方式彈性處理,不失為解決當時二次大戰結束台灣人民面臨國籍混亂亟須釐清的因應作法。

 

公函2   公函1

 

檔案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檔案內容: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請內政部解釋國籍法疑義
檔號:0035/065.2/6/1/003

參考資料:
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訊網,“國籍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01(民98年1月5日)。
2.維基百科網站,”國籍”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7%B1%8D(民9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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