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質類檔案媒體保存對空氣品質的要求
暴露在空氣中的有機物如食物、紙、棉布、相片…等,歷經一段時間存放後,會產生變色、變質、水解、發霉、甚至長蟲或粉碎等現象,而大部分用來記錄珍貴檔案訊息的紙質類媒體也是有機物,因此,保存珍貴的紙質類檔案時,必須注意保存環境的空氣品質。那麼有關保存紙質類檔案對空氣品質要求的知識,您不可不知。不知。
◎資料蒐集:檔案典藏組
簡單的說,檔案就是事件(或物件)的紀錄,也由於檔案具備能將事物具體化描述及流傳的特性,因此依據檔案記載的性質,而具有法律信證、行政稽憑、學術研究、史料等價值,並隨著保存時間逐漸延長提升。另一方面,用來記錄珍貴檔案訊息的媒體大部分是有機物,易因保存環境不佳致媒體材質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變化,而產生損壞現象,如泛黃、脆劣化、發霉、蟲蛀蝕等,使檔案內容發生缺損,甚至無法判別,而失去檔案之保存意義與價值。
因此,基於檔案的安全維護及保存需求,檔案必須存放在專屬且堅固的庫房內,除能有效防火、水、震、竊盜、生物入侵危害外,對於檔案存放環境,如光、溫度、溼度、灰塵、氣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氯化氫、甲醛、乙醛、臭氧等)、黴菌等因素,亦能透過嚴謹的控制,以有效減緩檔案媒體材質劣化速度,使珍貴檔案使用期限被有效的延長。然而,自16世紀迄今,根據各專家學者的研究,這些影響檔案媒體材質劣化速度的環境因素,並不是分別獨自對檔案材質造成影響,而是以多項同時地一起侵害檔案材質,其中灰塵會傳播黴菌及攜帶酸性物質;氣體污染物是媒體材質化學變化的催化劑與氧化反應者,若未予持續性濃度控制,會直接或間接影響檔案材質,造成檔案材質組織酸解或氧化劣化,導致檔案使用壽命期限加速縮短。
Smith(註1)於1975年研究紙的劣化情形得知,紙在吸收周圍的空氣污染物與溼氣後,所發生的纖維酸化水解或纖維素氧化是紙質劣化的二大主因;1985年Bennett等人(註2)及1986年DeKoning等人(註3),把紙靜置在含有二氧化硫(濃度5-50ppb)及二氧化氮(濃度50-200ppb)之空氣中,經觀察記錄紙質反應,研究結果得知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會在紙表面累積,並進行化學反應成為硫酸(H2SO4)及硝酸(HNO3),會加速紙的劣化;1990年Daniel等人(註4)以類似研究發現,二氧化硫會在紙類材質的表面上進行累積及聚集,其濃度可達100-1000ppb,大約是一般空氣內含量的20至2000倍。經由這些研究可得知,於這些紙的表面上聚集的高濃度二氧化硫等空氣污染物,將與紙中的水分子結合,並化學反應成硫酸和硝酸,使紙纖維素分子鍵被破壞,造成紙酸化水解及腐蝕,又此時因紙內含的水分子增多,再與空氣中的黴菌結合,進而長「霉」,最後將使紙脫膠而呈現粉屑狀,同時由於吸附累積成鹽化物反應過程使氧分子增多,纖維素會增加化學活性,使紙張纖維聚合強度降低,亦將導致紙張顏色變黃。
因此,在1986年Miham、1990年Bredereck等人,以及1990年Lienardy與Damme(註5)對紙質材料之劣化防護作法進行相關研究後,提出廣受大眾採用的防護措施,即是將紙質材料施加以去酸處理,其原理為:經過去酸處理的紙材料,可藉由紙內殘留的鹼鹽類化合物來抵抗空氣污染物,減少造成的酸化威脅。然而,在1992年Williams與Grosjean(註6)以新聞紙及光面紙2種紙材質,各以未經去酸處理與經去酸處理為樣本,分別暴露在一定濃度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空氣污染物下,歷經13-29週,觀察並記錄研究這些紙質的反應得知,空氣環境內所含的空氣污染物濃度高低,與紙的吸附能力、鹽類化合物的生成量有關,經去酸處理的樣本紙所生成之氮鹽化合物數量,比未經去酸處理的樣本紙所產出氮鹽化合物數量低,但是不論紙是否有經去酸處理,空氣中所存在的二氧化硫量,仍有90%會被紙吸附,使紙內所殘留的鹼鹽化合物會迅速地被中和抵銷,並且後續再累積的二氧化硫,會轉變成亞硫酸鹽類或硫酸鹽類化合物,是以,空氣污染物對紙的酸化威脅是無法完全藉由紙的去酸處理來避免,而僅能略為延長紙的保存期限。所以,先進國家對檔案庫房環境空氣污染物濃度均訂有最大濃度標準,以下是美國及加拿大所訂標準,可作為國內建置檔案庫房時之借鏡參考。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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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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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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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塵微粒Particulates
(可發現的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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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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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mum 75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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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Sulfur Diox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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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μg/m3 (1 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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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mum 1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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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氮
Nitrogen Diox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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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μg/m3 (2.6 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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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mum 5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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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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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μg/m3(2.0 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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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mum 2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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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 Formaldehy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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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μg/m3(4.0 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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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 best control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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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酸 Acetic A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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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μg/m3(4.0 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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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 best control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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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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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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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 best control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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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粉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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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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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 best control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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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 Administration, Architectural and Design Standards for Regional Archives (Washington: NARA, 2000), 41.
2、National Archives of Canada, Architectural program: Gatineau building option C part two (Canada,1991), 83.
註釋:
註1:Smith, R.D., “The deacidification of paper and book” American Libraries 6, no.2(1975): 108-10.
註2:Bennett, B.G., J.G. Kretzschmar, G.G. Akland, and H.W. de Koning., ”Urban air pollution worldwide,”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1985): 298-304.
註3:DeKoning, H.W., J.G. Kretzschmar, G.G. Akland, and B.G. Bennett, ”Air pollution in different cities around the world,”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20(1986): 101-14.
註4:Daniel, F., F.Flieder, and F. Leclerc., “The effect of pollution on deacidified paper,” Restaurator 11(1990): 179-207.
註5:Lienardy, A., and P.Van Damme., “Practical deacidification,” Restaurator 11(1990): 1–21.
註6:EDWIN L., WILLIAMS, DANIEL, “Grosjean exposure of deacidified and untreated paper to ambient levels of sulfur dioxide and nitrogen dioxide: nature and yields of reaction product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Conservation 31, no.2(Article 4, 1992): 199-212.
法國檔案法有關私人文件之規範
1789年7月14日法國大革命發生後,成立國民議會檔案館,拉起檔案改革的序幕。嗣於1790年9月12日頒布國家檔案館條例,國民議會檔案館改為國家檔案館,負責收藏國民議會、歷史及中央機關等管有之檔案等。1794年6月25日,法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檔案法,除公部門檔案外,對於私人文件也相當重視,想瞭解法國對私人文件之管理規範嗎?本文特就1979年修訂之法國檔案法為您進一步說明。
◎資料蒐集:檔案徵集組
一、前言
1789年7月14日,法國發生大革命,成立國民議會檔案館,揭開了檔案改革。嗣於1790年9月12日頒布國家檔案館條例,國民議會檔案館改為國家檔案館,負責收藏國民議會的檔案、歷史檔案及中央機關的檔案等。1794年6月25日,法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門的檔案法,除了國家行政機關之公部門檔案外(註1),法國對於私人文件也是相當重視,茲就1979年所修訂之法國檔案法有關私人文件之規範,依徵集、保管、應用三方面說明如下。
二、法國檔案法有關私人文件之規範(註2)
(一)私人文件的徵集
法國檔案法對私人文件徵集的主要途徑是透過移交、捐贈、寄存與購買。然而,由於私人存在所有權、隱私權以及個人利益等因素,增加私人文件徵集的困難,?此,法國政府制定一系列政策,採取相關措施以加強私人文件的徵集:
1.檔案部門經常不斷地加強宣傳及說服私人文件所有者自發捐贈珍貴文件。
2.政府採取免稅政策鼓勵私人捐贈文件。對於價值高但無力購買的私人文件,則採取免徵個人所得稅和遺?繼承稅的作法,鼓勵他們向檔案館捐贈有價值的文件。儘管免稅幅度不得超過700萬法郎,但這對於富有的家族和私人來說,仍不失?一項具有吸引力的政策。
3.私人檔案部門與重要家族和個人經常保持聯繫,通過協商並簽定合同取得私人文件的保管權。
4.政府提供檔案館專款,以購買私人文件。
(二)私人文件的保管
法國長期以來都非常重視私人文件的保管,在其法令、條例中都有體現。1968年法國?了加強對國家藝術遺?的保管,下令必須將有關的私人文件移交國家檔案館或省檔案館保存。檔案法也以將近一半的篇幅(第三章第9條至第24條)對私人文件的登記、鑑定、銷毀、轉讓、出售、輸往國外等都作詳細規定(詳附表)(註3)。緊接著又發布關於保護具有歷史價值和公共利益的私人文件的法令,進一步重申國家對私人文件的各項規定,從而建立一系列完備的私人文件保管制度。這些規定不僅有利於國家全面掌握私人文件的收藏情況,並能有效實施對私人文件的監督和動態管理,以確保法國檔案文化遺?的完整與安全。
(三)私人文件的應用
法國作?近代檔案事業的開創者,曾率先實行公共檔案向社會開放的原則,而隨著檔案價值和檔案應用觀念的更新,法國也採取一些確實可行的私人文件保護措施,對於私人文件的開放利用詳加規定,如檔案法規定:一般私人文件期滿30年需向社會公眾開放;處理與私人生活有關的訴訟檔案或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私人文件期滿60年開放;與司法事務有關的文件及私人家庭方面的文件檔案期滿100年開放;涉及私人醫療病歷的文件檔案期滿150年開放。對於已經開放的私人文件,檔案館在提供應用時,秉持“顧客服務導向”的服務觀念,對檔案使用者提供各種服務。
三、結語
綜上,法國檔案法對於私人或團體珍貴文件徵集,具有較完善之規範,政府具體之措施與作為,適可反映其對私人重要文件之重視,亦可藉以引導民眾珍視私人文件,並鼓勵所有者樂於將私有收藏轉化為全民共享之資源。
註釋:
註1:薛理桂,《檔案學導論》,(臺北市:漢美,民87年),頁26-27。
註2:全眾檔案信息網,<中法私人檔案管理之比較>。<http://www.allwinners.info/news_view.asp?id=737>(民97年3月10日)。
註3:林嘉玫,<我國個人文件典藏管理之研究-以公部門為例>(未出版之碩士論文,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民93年),36-39。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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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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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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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第10條
國家和地方機關在收到作為捐獻、遺贈、讓與、及寄存的私人文件時,或者在收到根據1968年12月31日第68-1251號法所指定有助於促進保管國家藝術遺產的私人文件時,保管部門必須遵守私人文件所有者所提出的保管和利用條件。
Ø 第11條
對於具有歷史意義而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文件,可由檔案管理部門提議,經文化部長裁定後,登記為歷史檔案。
‧ 第1項:當私人文件所有者不同意登記時,可由檔案管理部門根據與行政法院的一致意見作出裁決,依照法律手續進行登記。
‧ 第2項:撤銷登記可應私人文件所有者的要求,或按法國檔案局的主動提議作出決定。
Ø 第12條
登記為歷史檔案的私人文件,其所有權並不轉讓給國家。
Ø 第16條
未經檔案管理部門批准,已登記的私人文件,不得有任何補充和修改行為。
Ø 第18條
管理部門對於私人文件因進行強制性登記而可能引起之損失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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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與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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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第14條第2項
任何已登記的私人文件之所有者,要將所保存之檔案轉售與他人時,必須告訴買主:此檔案已進行登記。
Ø 第15條
已登記檔案禁止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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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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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第19條
不論私人文件有沒有登記,任何負責將其進行公開拍賣的公務助理人員或司法助理人員,必須在拍賣前15天通知檔案管理部門,並附上關於擬出售文件的所有必要說明。
Ø 第20條
如果認為有必要保護檔案遺產,國家可通過檔案管理部門對於進行公開拍賣的私人文件中的任何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使國家成為優先得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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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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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第21條
私人文件的所有者擬將已登記的檔案進行出口時,必須預先經過檔案管理部門批准。為此,檔案所有者應向檔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隨附擬出口之檔案清單。
Ø 第22條
在前述第21條所指的情況下,檔案管理部門應對檔案所有者申請出口的已登記檔案,確定複製方式。查閱上述複製件必須經檔案所有者同意。如果所有者已不為人知,自出口之日起滿一百年才允許查閱。
Ø 第24條
對於未進行登記但因具有歷史價值而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文件,其出口必須由文化部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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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中國檔案學會對外聯絡部編,《外國檔案法規選編》(北京市:檔案出版社,民75年),頁13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