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瑰寶-兵役節淺談兵役

兵役節淺談兵役

正當3月1日兵役節相關慶祝活動圓滿落幕之際,加上馬英九總統的全募兵政策刻正熱烈討論方興未艾,且讓我們從民國68年民眾詢問兵役法律疑義之國家檔案,藉機瞭解兵役行政跟隨時代變遷而不斷革新的概況吧!

◎資料蒐集:應用服務組

兵役是國防戰備之基礎,也是厚植軍備力量的來源。我國於民國22年6月17日公布兵役法,並於25年3月1日正式實施徵兵制,32年復頒新兵役法,全國役政煥然一新,為紀念徵兵新制,國民政府遂定隔年(33年)3月1日為第1屆兵役節。

我國兵役法自22年公布至今業歷經11次修正,民國89年,更實施替代役制度,形成兵役雙軌體制的特色。從民國68年底南投國姓鄉徐姓鄉民向總統府函詢妨害兵役、志願役優待及軍人犯法等相關法律疑義之國家檔案中,對照當時與現今之法令,可知我國的兵役制度確實能因應時代變遷與國家經濟建設兵力等需求,以及軍事需求的淡化,而日益精進、不斷革新。

當時的總統府,就妨害兵役部分的回覆,係依當時的兵役法第4條規定,以偽證或不依規定申報等意圖逃避及意圖便利他們逃避徵集、召集者,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志願役優待部分,除退伍後輔導就業就學、因公作戰受傷死亡撫卹表揚外,亦有水電、診療服務之優待。至現行犯,無論是否具軍人身分均得逕行逮捕,而軍人犯強姦或搶劫則均處死刑 (詳檔案影像)。

對照30年後現今法令,除在兵役法第46條提及妨害兵役之治罪外,另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詳細規範,就意圖逃避徵召、便利他人逃徵召、無故遲延或不到、頂替應徵或應召、後備軍人不申報、反抗違害兵役推行、役政人員違法舞弊、煽惑、唆使、庇護、隱匿,及其他妨害兵役之事實,按其情節之輕重,科以應得之罪刑。另針對志願役優待範圍,相較當時係由兵役法直接規定退伍後之就學就業輔導及撫恤醫療等優待,現今因應時代多元化轉變,改於兵役法施行法另訂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範,並與內政、經濟、教育、交通、醫療等主管機關會銜訂定相關優待輔導措施。

近年,我國更積極推動替代役役男投入涵蓋行政、教育、醫療、環保、交通、警務、農業、文化、外交、內政等各部會事務之服務,已受到服役單位與社會各界的肯定,可見兵役制度不但能保衛國家安全,亦能直接服務人民,對國家社會提供更多元之貢獻。在慶祝今(98)年之第66屆兵役節之際,也併獻上我們對所有役男之感謝。

參考資料:
1.我的E政府網站。〈新聞中心\內政部役政署\中央慶祝第六十四屆兵役節大會區〉,http://www.gov.tw/(民98年2月27日檢索)。
2.中華民國陸軍網站。〈服務資訊\服役指南\常備兵服役指南\關於兵役〉,http://army.mnd.gov.tw/index.aspx(民98年2月27日檢索)。
3.中華百科全書網頁。〈軍事\兵役制度〉,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index.asp(民98年2月27日檢索)。

 

公函5 公函1

公函3

公函6
檔案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
檔案來源機關:國防部軍法局
檔案內容:徐瑞鴻請釋法律疑義
檔號:0068/3131350/5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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