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故事特蒐-幽靈人口──亞細亞的孤兒

幽靈人口──亞細亞的孤兒

十八歲正值春風少年兄,有著美好的夢想與未來,你可以想像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十八歲的青少年,居然是一個沒有戶籍的「幽靈人口」,他的未來如何呢?接下來本文描述一名沒有戶籍的十八歲青少年,如何透過戶政單位的協助,找到出生證明取得其應有之權益的真實案例…

◎作者:王建富,摘錄自《檔案的故事第四集》
(台北市:檔案管理局,民95),頁57-61。

少年十五、二十時,一個17、18歲的青少年,在一個健全的家庭,完整的成長環境中,應是高中生準備衝刺基本學測,進軍理想大學的階段,有誰可以想像的到,一個18歲的青少年,不僅沒有學校可讀,更是一個沒有戶籍的「幽靈人口」,不知何去何從。以下的故事,將描述一名沒有戶籍的18歲青少年,如何透過戶政單位的協助,取得其應有之權益。

這是一個發生在東部的一個真實案例,民國○○年○○月○○日,東部某一家扶中心職員陪同一位17、18歲的青少年及一名年約40歲之中年男子,至東部某一戶政事務所尋求協助,據該名中年男子描述,該青少年已年滿18歲,然而至今仍未有戶籍,中年男子本人為其生父,自該名青少年出生至今,已多次向戶政單位申報戶口,而受理之戶政單位皆以其資料證件不齊全為由,退回其戶籍登記之申請。

由於當事人缺乏出生證明資料,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亦無法受理其戶籍登記。在與該名中年男子一番詳談後,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弄清楚整個案件之來龍去脈,並歸納出幾個重點:第一,該名中年男子應為該名青少年之生父;第二,該名青少年之生母,本身應有婚姻存在,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該名中年男子生下該名青少年;第三,該名青少年為婚外情所生子女,為避免戀情曝光,故而不願為其子女申報出生登記;第四,該名青少年應有出生證明資料。

在歸納出幾個重點後,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繼續追查該名青少年之生母資料,由該名中年男子提供之片段資料(僅有姓名及大約之年齡),透過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在交互比對現有之資料後,查出該名青少年之生母資料,確認該生母確實有婚姻存在,並於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該名青少年。

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非自夫之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該名青少年之出生,係於生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應推定其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應提憑出生證明資料辦理登記。且由於其係於生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故即使明知生父非原配偶,仍推定為其婚生子女,在未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提出否認之訴者,無法否定其婚生子女之身分,而生父亦無法辦理認領登記。

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在告知該名中年男子相關法律條文及該名青少年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後,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開始查詢該名青少年生母之戶籍異動情形,試圖由戶籍資料追蹤該生母可能之生產地點。經由該名中年男子所提供之資料及比對該生母之戶籍資料後,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推斷該名青少年之出生地點,應為偏遠之處所,而偏遠處所醫療資源普遍缺乏,依戶政事務所承辦人之經驗,當地應無醫院或婦產科診所。

透過當地警察機關及衛生單位之查證,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確認當地應無醫院及婦產科診所,於是行文當地之衛生所查詢是否有該名生母之生產資料及該名青少年之出生證明,並主動通知該縣市政府之衛生局追查該筆出生資料。衛生所公文的回復,帶來了令人振奮的好消息,該生母確實於該衛生所產下一子,產後隨即不告而別,雖然留有其個人資料及電話,卻無法與其連繫,事隔十幾年,音信全無,且因當時之出生通報系統不完善,故而全案擱置,並專案留存於衛生所。當戶政事務所行文查詢該筆出生資料時,當年接生之助產士及業務承辦人早已離職,但由於資料完整保存,且專案處理,因此,調閱原案件一點也不困難。而在取得出生證明資料後,該名青少年也順利申辦戶籍登記,從此不再是「幽靈人口」,可以正常生活了。

從以上的故事,我們可以深刻了解,「檔案」存在的重要性,如果當年本案沒有被妥善保存,事隔多年,該筆資料可能已不知去向,甚至已被銷毀或已不存在,即使「包青天」再世,也無法揭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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