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把關、用心守護:國家檔案典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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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是政府施政的歷史紀錄,不僅是國家重要的資產,更是全民共同記憶的見證。越是文明先進的國家,對檔案的保存與管理越加重視,民國(以下同)88年12月15日「檔案法」公布,奠定了我國檔案管理制度的新紀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稱本局)自89年迄今,陸續審選徵集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國家檔案,秉持專業的管理妥善典藏,期能為國家發展做歷史見證,也同時滿足民眾求知的權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典藏組書記 趙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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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國家檔案係指具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本局基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責,並為落實檔案法立法目的,陸續透過專業的審選程序徵集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國家檔案;並建置符合檔案庫房設施基準之國家檔案庫房典藏徵集之檔案,以確保國家檔案得以妥善保存。
貳、檔案典藏作業
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第二點: |
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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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
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調案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第一項調案期限及第二項展期申請單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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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
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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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點: |
電子影像檔案或電子公文檔案之調閱,得採線上方式處理。
前項線上調閱方式,應設定使用權限,並保留調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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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第三點: |
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借調時,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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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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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
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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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十九點: |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一體、行政協助)
(該條第二項規範得提供行政協助之事由;第四項規範被請求機關應拒絕提供協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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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第八點: |
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請求該管機關提供。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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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
借調或調用之檔案如已調出使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告知調案單位;必要時,並得通知前調案人儘速歸還。
調出之檔案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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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
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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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第十一點: |
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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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
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始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如有第十一點所定情事時,應於調案紀錄上載明事由,並簽報機關權責長官議處,其調案單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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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
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檔案情形。
調、離職人員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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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庫房空間介紹
為妥善保存入庫後的國家檔案,本局於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設置首座永久性國家檔案庫房(以下簡稱本庫房),考量多元典藏及保存作業需要,設置檔案暫存室及管制前室、紙質類檔案庫房、攝影類檔案庫房、錄影音帶類/電子媒體類檔案庫房等,典藏容量總計約30公里。
本庫房建材具備防火、堅固、安全及穩定之特性,並依檔案尺寸及型式,設置烤漆鋼構密集式檔案架,並配合軌道設置防傾倒卡榫。此外,本庫房還配備節能空調環境控制設備,提供穩定且適合檔案保存之溫溼度與潔淨度,同時設置火災探測與警報設備、自動撒水滅火設備及排煙設施,將火災發生之機會與損害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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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移動式檔案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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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入庫前置作業
(一)檔案接收與保存狀況檢視
各機關屆滿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經審選具國家檔案價值 者,始列為國家檔案,移轉本局永久典藏。辦理移轉點交時,移轉機關會派員將移轉檔案、檔案移轉目錄及交接紀錄送達本局,經雙方交接人員依檔案目錄清點核對無誤後,檔案目錄及交接紀錄則由機關及本局各永久保存1份,作為檔案移轉憑據,繼而本局同仁會將檔號註記於檔案封面,同時檢視檔案保存狀況,若檔案狀況不佳,則登錄受損等級以利進行後續修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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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本局同仁檢視移轉之檔案保存狀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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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檔案檢疫
完成接收程序後之檔案,應辦理除蟲菌作業。目前本局採用低 溫除蟲菌法,先將檔案放入收納箱,次將收納箱裝進聚乙烯塑膠袋密封,再放入攝氏零下20度至30度之冷凍庫達7日以上,將冷凍庫內溫度回復至室溫後,再次冷凍7日,之後回復室溫,取出檔案,去除塑膠袋,完成檢疫作業。
圖3 冷凍除蟲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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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冷凍除蟲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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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入庫保管作業
檔案媒體型式分為四類:(一)紙質類:包括各類紙質檔案;(二)攝影類:包括微縮片、照片、正片、負片及電影紀錄片等。(三)錄影(音)帶類:包括錄音帶、錄影帶等。(四)電子媒體類檔案:包括磁片、磁帶、光碟片、硬碟等。有關檔案入庫保管之方式介紹如下:
(一)上架存放
完成檢疫作業的檔案依媒體型式置入所屬庫房,接著按檔案移轉機關、檔號,依序進行上架作業。紙質類檔案以直立存放為原則,如有珍貴或不便直立之檔案(如:地圖、工程圖),得予平放;攝影類檔案以平放為原則,平放時則應注意避免水平重疊置放造成擠壓或磨損;錄影(音)帶類檔案則應直立放置;電子媒體類檔案以直立存放為宜,但若有單獨的保護盒,亦可以平放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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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檔案上架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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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換容具
檔案保存容具的選擇與檔案的媒體型式及規格大小有關,紙質類檔案採用去酸紙質檔案卷夾、卷盒,攝影類、錄影(音)帶類、電子媒體類檔案則採用聚酯類材質之檔案容具存放,並於容具外標示移轉機關、案名、檔號等相關資訊,以利後續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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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紙質類檔案卷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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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檔案檢調與清查
國家檔案上架存放後,即可開放借調使用,為妥善管控檔案借調狀況,申請借調檔案時,需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載明調案人姓名及單位、檔號、案名或案由、申請調案日期、借調原因等資訊,陳送調案單位主管核准後,逕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檢調作業。檔案管理人員收到依核准之調案單後,妥速調閱檔案,並註記借調紀錄,繼而將檔案交予調案人逐卷清點簽收。
檔案在保管或檢調過程中,為避免發生擺放位置錯誤、檔案遭受蟲菌侵蝕等狀況,本局訂定檔案清查計畫,針對各類媒體檔案依序進行清查作業。檔案清查以卷為單位進行,針對檔案之完整性、保存狀況、解密情形等進行檢視並依檔案狀況進行後續處置。檔案清查完成後,撰寫清查報告書,陳報權責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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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電影片保護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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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維護
國家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及雙重門鎖管理,並對進出人員進行管制登記,此外,全天候進行設置門禁管制、錄影監視,維護檔案庫房之安全,檔案管理人員每日查檢庫房環境,包括檢視溫溼度等相關設施,並訂定國家檔案庫房設施緊急應變措施及防護計畫,定期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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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紅外線監視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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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存修護及數位化掃描作業
國家檔案透過修護及數位化轉製,以兼顧檔案保存及應用需求。在保存修護方面,紙質類檔案依檔案價值、數位化標的、使用頻率、劣化程度等因素排定優先順序,分年規劃辦理修護作業,對於民眾檔案應用申請之需求,則以急件方式優先處理。非紙質檔案逐件檢視、登錄及基本清潔後,視檔案狀況,採取適當之修護或轉製方式處理。本局另設置檔案保存技術實驗室,精進多媒體及電子媒體檔案保存技術研發,並辦理影音檔案數位轉製及修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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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檔案修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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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檔案修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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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結語
本局致力推動國家檔案之徵集、保存維護及開放應用,並陸續徵集各機關具歷史價值之珍貴檔案,內容涵蓋政治、經濟、外交、國防、社會等多元類型,截至105年6月30日止,本局典藏之國家檔案長度約計17,758.6公尺,共計19類,未來本局持續執行國家檔案典藏工作,確保檔案的安全妥善保存,使國家珍貴文化資產,得以長久珍藏,保存國家發展記憶,便捷資訊開放應用,發揮檔案多元價值,滿足民眾知的權利。